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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6-07    作者:

 

各学部、相关部门:

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利国利军利教育,是实现军队和国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学生增强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落实上级部门关于2016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校2016年征兵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于清双、刘太林

副组长:严国萍、张七一、陈思中、程  红、袁国祥、肖行定

成  员:邓华和、鄢  威、赵百刚、漆智敏、金贵娥、张  涵、

孙  跃、杨化玲、贺国瑛、戴  颖、王  磊、金  刚、

王杏根、方明霞

征兵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赵百刚任主任,栗学铭任副主任。各学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征兵工作小组,并指定征兵工作联系人,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征集条件

1.征集对象:全体在校生、符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

2.年龄要求。

男性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1994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本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1992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

女性在校生、毕业生,年龄为17到22周岁(1994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

3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0%、-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任何一眼矫正视力>4.8,矫正度数<600 度,合格。

三、报名时间

即日起—6月30日

四、报名方式、地点

所有报名应征的在校生、往届毕业生在6月30日前登陆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完整信息,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我校征兵办公室(大学生活动中心4楼403办公室)审核盖章。

男性应征学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需携带身份证、一寸免冠照6张,前往我校征兵办公室进行信息确认,统一安排体检、政治考核;在家庭所在地应征的,应加强与当地兵役机关的联系。应征女生完成网上报名后,由上级征兵机关统一组织体检、政审,务必确保手机的畅通。

联系人:栗老师   

咨询电话:027—87599723、13507187435

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4楼403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征兵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深入宣传动员,通过网络、短信、QQ、微信、主题班会、晚点评等多种形式,把大学生入伍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等精准传达到每个学生。要以征兵工作为契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兵役法规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学生坚定投身军营、报效祖国的理想信念。

2.各学部要积极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网上报名,与不在校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对有意向参军的学生耐心做好政策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在办理入伍学生政治考核、学费补偿、保留学籍以及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做好及时到位的服务工作,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

3.各学部及相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今年夏季征兵工作任务,学校将根据各学部征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附件:1.各学部2016年大学生征兵任务数(男生)

2.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

学生工作处

2016年5月6日


 

附件1:

各学部2016年大学生征兵任务数(男生)

学部

在校人数

入伍人数                

备注               

城建学部

2272

30


机电学部

2060

27


信息学部

1823

24


经管学部

1252

16


人文学部

254

3


外语学部

109

1


合计

7770

101


 


 

附件2:

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优先优待

1. 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2.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3. 国家资助学费: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由中央财政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国家资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财教〔2013〕236号,财教〔2014〕180号)

二、选用培养

1. 选取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适用:毕业生;依据:参联〔2010〕3号、参务〔2010〕734号)

2. 士兵提干:

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3. 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

(适用:在校生;依据:政干〔2007〕389号)

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4. 保送入学: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三、复学升学

1. 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2013〕8号、参动〔2013〕69号)

2. 考试升学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3. 高职(专科)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4. 政法干警招录:

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中政委〔2014〕31号)

6. 免修军事技能: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7.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8.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9.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10.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11.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适用:在校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四、就业服务

1.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09〕88号)

2.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毕业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3.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4.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5.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6.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发〔2010〕42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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