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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泽锋等八位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12-19    作者:

李泽锋,男,学号120201021101,系我校环境设计专业学生。自2015年10月因病离校至今从未到校,期间与家长多次联系,家长多次表示要来学校办理休学手续,但均未来校,后来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李泽锋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泽锋退学处理。

张杰,男,学号120201051124,系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2013年开学以来,长期不上课。该生于2014年10月22日办理了休学手续,应于2015年8月31日到期,但该生逾期未来校办理任何手续,学部至今也联系不上本人;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张杰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杰退学处理。

胡克俭,男,学号130211011106,系我校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因心理问题无法正常上课,于2014年6月办理了休学手续,应于2015年8月31日到期,但该生逾期未来校办理任何手续,学部至今也未能联系上本人;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胡克俭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克俭退学处理。

杨键,男,学号120206031127,系我校土木工程专业学生。自2015年9月至今未到校,也没有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与该生多次联系,该生表示不准备继续读书且已经在外地工作,辅导员多次要求该生来学校办理退学手续,但该生均未到校。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杨键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杨键退学处理。

龚宇翔,男,学号120273021314,系我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自2015年3月至今未到校,也没有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该生及其家长均有明确的态度,不再返校读书。该生存在欠费,辅导员多次与其家长沟通,家长均回避,也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龚宇翔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龚宇翔退学处理。

袁林,男,学号110208011112,系我校土木工程专业学生。该生自2016年3月至今未到校,也没有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经与该生及其家长多次联系,该生表示不准备读,家长也愿意其退学,可迟迟未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袁林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袁林退学处理。

尤文岚,男,学号120201061108,系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2014年10月因挂科过多延长修业年限到视觉传达设计2013级2班,又于2015年11月因挂科留校试读到视觉传达设计2014级2班。2016年9月开学至今,未到校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尤文岚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尤文岚退学处理。

张子豪,男,学号120471031339。系我校财务管理专业学生,于2012年9月就读于经济管理学部财务管理(专科)专业,大三上学期因挂科过多留级到2013级,期间辅导员多次要求该生参加学校重修考试,该生均以工作为由拒绝返校参加重修报名以及重修考试;2015年9月,辅导员与该生大伯一同给其做思想工作,希望其认真对待学业。但其并没有改观,并以目前拥有一份全职工作为由,拒绝返校上课,也不参加正常考试和重修考试;该生累计挂科达14门,学部为其申报了延长修业年限,学籍异动到2014级。2016年9月至今,辅导员多次联系该生及家长均未接通。我校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文华学院教务处网页发出告知,但张子豪至今仍未与学校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6〕12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子豪退学处理。

本决定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生可向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电话为:027-87599737;申诉期截止之后,学校即刻上报省教育厅同时在学信网上进行处理。

 

 

 

                                            文华学院教务处

                                       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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